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以下為個人,喜就讀,有意見可提,勿北爛----------
 
最近看到有店家徵人" 漂亮女森"---> 台南有泡沫紅茶店上臉書徵店員,徵才廣告上直接寫「漂亮女森」, ... 叔叔洗碗阿姨,認為沒有寫到男女但事實上,這樣呈現就是有性別就業歧視的部分。
覺得這是在幹什麼?
這政策好像很替人民著想,誰想被歧視?
但用法律規定在職業上,好像就怪怪的
雖說是就業機會的平等,但,
如果我是老板,然後我要找女司機,那我不能限制招募性別,只好徵司機,結果一堆男司機來應徵......然後我只好一直打槍他們?
我的時間還有那些來面試的人的時間都浪費在這條法律上?
目的是好的但政策個人認為很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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