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實任公務員離職後超過五年再任之年資問題
姓名: 請教問題 發佈日期: 2013/02/02 23:57:47
內容:
您好:
民國95年至98年任公職實任委任三職等離職
離職後未領回退撫基金自繳部分

請問若離職已超過五年即超過民國103年
於民國104年以後始再任公職
民國95年至98年之公職退撫年資是否接續計算

又若民國103年考取,但以就讀研究所事由保留
至民國104年始再任公職
則民國95年至98年之公職退撫年資得否接續計算

非常感謝 貴機關撥冗回復

回應人: 本園地 回應日期: 2013/03/05 18:41:33
內容:
您好:
您詢問公務人員離職後,未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得否於再任公職辦理退休時,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事,已交由銓敘部處理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第17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次查本部93年3月8日部退二字第0932310499號書函規定略以:離職已逾申請離職退費之5年時效,依規定自無法再申請發還原自繳之基金費用本息。惟渠等嗣後如再任公務人員,該未曾領取離職退費之年資,將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併計退休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離職退費。
二、據上,公務人員依法繳付退撫基金的任職年資,可於辭職後5年內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發還原繳付的基金費用,但一經領回,嗣後再任公務人員時,此部分年資即不得再行核計年資,也不得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但如該年資未曾領取離職退費,於嗣後再任公務人員,得依退休法令規定,併計退休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離職退費。因此,您於95年至98年間之公務人員任職年資,如已依規定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且於離職時未曾申請發還離職退費,未來再任公務人員,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園地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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